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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时间:2023-05-14 实用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5篇)。

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人们时常会需要撰写一篇申请书,大家的申请书有着许多用途,关于申请书的撰写需要我们仔细去钻研。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执业申请书(5篇),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1】

本人xx,20xx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20xx年7月在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遵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2】

济南市律师协会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且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本人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成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答辩综合考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 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增强从事律师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察实习人员的思想素质、执行实习管理规定及完成实习任务的总体情况。

第三章 面试考核的组织

第六条 面试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考委会组织实施,市律师协会实习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七条

面试考官人选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并通过。第八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由考委会提名产生,组成人员三人,设组长一名组员两名。每个考核小组配备工作人员和书记员各一名,书记员由考委会指定,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 工作人员由市律协秘书处指派,负责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

考核小组成员遇有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或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规则: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要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现场表现做出公正评判,面试考官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 需提交的面试材料

——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面试考核书面申请。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实习人员登记表》一份;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六)参与具体业务的三个完整案卷(诉讼或非诉讼卷宗)。

第五章 面试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在面试考核之前不得泄漏与面试考核有关的信息,违者将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三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进入考场后要关闭并上交通讯设备直至考核结束。

第十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要遵守面试规定,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参加面试。

第十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冲撞、辱骂、诋毁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入待考室和考场后要关闭并上交通讯设备直至考核结束。

— 3 — 第六章 面试考核内容和流程

第十七条 面试考核内容:

(一)思想观念、政治素养,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工作中心和大局的了解;

(二)语言表达、行为举止和精神风貌等基本素质;

(三)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及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中有关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市司法局网站和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的关于律师行业的主要动态(只限面试考核时本的内容);

(四)参与具体业务的案卷要求(违反以下任何一条都视为此项考核不合格):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接待当事人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至少三次的实际操作记录;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5、每个案卷均需附有指导律师的综合指导点评,而且实习指导律师的执业年限必须达到五年以上;

6、案卷中的所有材料必须注明实习律师身份,后添加或更改视为造假;

7、实习律师在实习证下发之前不能以实习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8、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接收代理案件;

——

9、实习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不能违背《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案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造假;

11、案卷材料需齐全且符合文件材料装订要求。

第十八条 考核流程

(一)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经核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身份后,宣布面试考核开始;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2-3分钟的个人展示。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二)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及惩戒规定的理解;律师行业相关动态的了解情况。提问不超过三个问题,回答能表明大体意思即可。

考核要求:能认真地学习、理解相关规定,清楚行业动态,依规从事执业活动。

(三)考察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的了解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核小组可以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考核实习人员遇到该情形时的应对能力;针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询问,包括案件的有关细节、当时情形、疑点之处等。

考核要求: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运用、应变能力和参与办理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五)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成员应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面试考核实行合格制,违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出现第十七条第(四)款所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考评同时不合格或第(三)款不合格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有申请考核小组成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考核小组成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因此影响考评结果的,可以提出申请考核人员回避。回避事由是否成立,由当值考核小组人员合议评定后答复。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核结果定为暂缓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其实习期延长三个月;涉及案卷材料造假的,其实习期延长六个月。延长实习期届满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面试考核申请,由考委会重新组织进行面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如对面试考核结果不认可,可在面试考核结束后向分管副会长反映,由分管副会长进行核察落实给予答复;如对答复仍然不服,有权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与本指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3】

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证(一式三份)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正反打印;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司法考试要及时调档);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员需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实习鉴定书》原件,正反打印;

(八)《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

(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个人承诺原件;

(十四)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简历中无业的,填无业,不要填写其它。

2、有过工作的,简历中不填写,按承诺不真实处理。

3、个人简历具有特殊情况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有其他证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要有辞职证明;原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要出红头文件证明其已辞职;在律师所办理实习证前时间较长的,所里应开证明,证明做什么和表现;无业期间(含培训、不在校学习、在家待业、务农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开具无业期间的政治表现和无违法违纪证明;有失业的,加失业证;原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出具工作表现和辞职证明;曾在部队服役,加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退休的要加退休证和单位证明其退休现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上证明放在人才发票后(至少一份原件)。

4、所有表用原件,正反面打印。

5、实习鉴定书意见用手写,并且日期填写到考核前,所参与办理案件在五个以上的,必须有指导律师的指导案件三个以上,三份原件。

6、简历从高中填起,日期填到月,要连续,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7、提供的三份办证材料其中一份的证明需全部为原件,律师所出证明全用原件。

8、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留一张。

9、以上一式三份(一份原件,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全用原件)。

10、未连续执业律师,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后加未连续执业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停止执业超过二年的,要参加实习律师培训和考核,材料中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鉴定书》;停止执业不超过二年的,参加当年网上律师培训,将成绩单打印,加盖所印章,材料中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将成绩单粘贴在材料最后。不在原所执业的,原所出三清证明原件。

11、专职律师改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改专职律师、公职律师改专兼职律师,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其他材料相同。

12、外省转入的律师,不粘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听课证》《实习鉴定书》,需要原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三清(档案交清、案件移交完毕、财务结清)、无投诉、无处罚、执业经历、执业证已注销以及律师不具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4】

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按要求如实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自决定受理之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司法厅,由司法厅作最后核准。

市司法局受理全市律师执业申请初审工作。

律师执业申请书【篇5】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北京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北京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3000字;

(三)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373939.COm

(六)实习训练材料(至少提供十项);

(七)《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为实习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兼职实习及退休人员无须律所缴纳社保,须兼职单位提交证明);

(十)承诺书;

(十一)北京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八至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六)款要求提供的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具体案卷材料在面试考核现场递交。

第十五条 北京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北京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北京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北京律协申执委负责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团”,入选考官团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申执委从考官团中随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三名执业律师,一名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一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考核小组设一名主考官(由执业律师考官担任),四名考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不仅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同时兼顾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考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北京律协将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北京律协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北京律协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

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公示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并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经北京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对北京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北京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北京律协申执委选择资深面试考核主考官组成复议复核小组。复核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执委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北京律协考核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将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

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第三十四条 申执委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应当停止其在申执委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北京律协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北京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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