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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3-05-18 实用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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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闽西司法鉴定所法医【2009】临证字第 号《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现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事项和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

第一、请求新罗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第二、重新鉴定费用由被告人龙岩市第一医院预缴。

事实与理由:

一.“书证摘录”漏列事实。

漏列(1): 2008年6月23日,被告给患者进行了上腹部CT平扫,CT征象:……胰头较肿胀,其内密度欠均匀,CT值为34HU,胰头周围渗出较明显……平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可能”,却没有进一步做增强CT扫描的重要事实。

漏列(2):一份甲级病例资料中存在严重的“三单不附”情况,即医嘱单、报告单与收费单不附。医嘱中共开出34处检查检验,可是报告单仅23张的重要事实。

漏列(3):临床护理记录单与输液卡严重不附的事实。漏列(4):2008年6月23日22时30分的病历记录与2009年6月23日20时30分的病历首程不附的事实。漏列(5):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中:

1、记录患者入院时已是“危”。

2、出院时间为2008年6月25日03时52分出院。

3、病案质量为甲级等重要事实。

综上所述,《鉴定书》中只摘录了对医院有利的部份书证,对于不利部份完全没的涉及,《鉴定书》违反了“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司法鉴定的原则。

二、“分析说明”不科学、不公正。

1、分析意见2

“„„除血、尿淀粉酶外、血钙和血糖亦有重要意义……送审的石丽辉病历材料示:2008年6月24日8时56分送检的血标本,测得血钙为1.24mm0l/L,血糖为9.25mmol/L;19时20分送检的血标本测得血钙为1.16mm0l/L,血糖为14.84mmol/L;6月25日0时2分送检的血标本,测得血钙为1.00mm0l/L,血糖为27.79mmol/L。血钙进行性下降,血糖进行性上升,……”

①分析意见中只提到送检的时间分别为6月24日8时56分送检、19时20分送检、6月25日0时2分送检,却支字未提检验结果的报告时间分别为6月24日16时57分、20时16分、6月25日0时2分。一份如此重要的加急检验,出报告时间最早的是6月24日16时57分,当时患者的病情已开始出现恶化才得出报告结果,这份如此重要的报告更是何时才到医生手上,更是无人知晓。

②分析意见中更是没提到早在6月23日19时45分医生就已开出急诊生化的检验单,也得到护士的执行,却完全找不到报告单这一重要事实。

③分析意见中只提到”除血、尿淀粉酶外”,却不提医院在6月24日11时57分才收标检验血淀粉酶,结果更是在15时01分才报告,就是这样一个常规检查,都如此不作为。

2、分析意见3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指征是胰腺坏死已继发感染„„再次急查血尿淀粉酶、生化全套等检查以明确诊断„„当时亦无手术指征,2008年6月24日17时40分出现病情恶化后,有请多个相关科室会诊和协助处理,参与抢救。经本法医讨论,综观整个诊疗过程,医方并不存在过错。石丽辉经救治未能挽回与其自身病情危重、不断恶化相关。”

①分析意见书中提到“再次急查血尿淀粉酶、生化全套等检查以明确诊断”,却未提出为什么再次急查,正是因为6月23日19时45分医生开出加急检验检查单经过13个小时,加急的检验都没有出报告,反映出被告的治疗过程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正是这些重要的报告单没有及时反匮给临床医生,才导致临床医生无法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冶疗,最终延误最佳冶疗时机。

②分析意见书中提到“当时亦无手术指针„„2008年6月24日17时40分出现病情恶化后,有请多个相关科室会诊和协助处理,参与抢救。”完全无视2008年6月24日9时何志云副主任医师查房(见病历记录p9-10),对于患者出现明显腹膨隆,上腹部疼痛、恶心呕吐及发热等症状,查体示腹肌紧张,全腹均有压痛,反跳痛,血、尿淀粉酶明显升高;血常规示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增高; CT 检查见胰腺肿大,胰腺周围渗出较明显;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部分T波改变;血气分析示代谢性酸中毒;急诊生化示严重脂血(而医院提供的证据中,完全找不到23日的急诊生化报告单)的情况下,已经考虑了“高脂血症引起的急性重症胰腺炎”,却没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治疗,没有请普外,血液,心内、呼吸科医生会诊,没有尽到一名专科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任凭病情发生发展直至恶化,导致患者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就如分析说明中提到的血钙和血糖对急性胰腺炎的治疗有重要意义。血钙和血糖作为急诊生化中的两个单项,而急诊生化的检查对临床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与监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对于一般病人,尤其是危重监护病人,全面的电解质、心肌酶、肝肾功能、酸碱平衡等指标所提供的“全景”式的病情图像,应该在极短的周转时间内呈现于临床医师面前,这对临床诊治无疑是积极而重要的。就是这样一份重要的检查,23日19:45分时医生已开了加急的情况下,直到患者死亡都未出检查报告单。24日17点25分,在患者出现休克的情况下,医生又开了一张加急的急诊生化。分析意见中只单方提到患者病情危重,完全没的提及医院的不作为。

换句话说,在入院时就有条件明确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就可以及时的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疗,患者的病完全有机会在最佳时间得到治疗的。正是因为被告的不作为,在患者出现典型急性重症胰腺炎症状和体征的情况下,没做增强CT检查,没有及时作出急诊生化、血、尿淀粉酶的检验报告、没有及时请各科医生会诊等才导致延误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急性重症胰腺炎的最佳时机,导致病情发展恶化患者死亡。

三、文证审查意见无根据。

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与龙岩市一医院有千丝万緌 的联系。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位于龙岩市第一医院内,依附龙岩市第一医院的医疗技术与设备,二者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违背司法鉴定的回避原则。

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闽西司法鉴定所法医【2009】临证字第35号《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中“

五、文证审查意见称:

1、龙岩市第一医院诊疗石丽辉过程中并不存在医疗过错,2、石丽辉的死亡与其患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病情危重、来断恶化相关。完全不顾及案件事实与材料(病历)所证明的事实,纯粹属于主观臆断,严重有失公正、公平。

五、以上众多事实表明,被告对患者急性重症胰腺炎的治疗过程违反的治疗原则,在患者病情加重后的治疗及抢救违反医疗规范,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病情恶化及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及医疗过失存在因果关系”而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闽西司法鉴定所法医【2009】临证字第35号《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其《分析意见》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单方面认可被告方面的陈述,而置病历(护理记录、输液卡、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死亡记录及入院记录、检查报告、费用单等)明显具体的事实于不顾,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违背了医学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特别是对于被告在治疗患者石丽辉过程中,存在的检验报告严重耽搁、各科室会诊的严重延误这一非常明确的事实,置之不理,而得出以上严重违背事实的《鉴定书》,严重侵犯了原告一方的权利,原告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表示极度不满,强烈要求贵院委托省级医学进行进一步的鉴定。

申请人: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2】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xxx街10号。

申请事项:

申请对原告蒙占旺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蒙占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申请人对原鉴定存在异议,现特申请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11月5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3】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 刘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x市xx路xx号。

申请事项:

申请对本案中关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本案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一案中,做为鉴定结论的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科学鉴定书中认为被害人的伤害构成重伤,申请人认为:该结论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的鉴定也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基于以上事实,我作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xxx委托的辩护人,认为关于被害人的伤情的鉴定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2006年x月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盗窃案件汪明(化名)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的主要违法和错误之处如下:

一、鉴定人员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字,该鉴定结论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工作属于人身信赖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对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的信赖,而不仅是对鉴定机构的信赖,对鉴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由鉴定人负责。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了必须由鉴定人签名。本案中鉴定结论只有“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而无具体的鉴定人员签名,因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二、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出具鉴定结论,属于违法鉴定,当属无效。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xx)240号】第12条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根据该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共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三个层次。只有具备价格“鉴证师”以上资质的鉴证人员,才有权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签字,而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便是由两名仅取得“鉴证员”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因此“鉴证员”超越鉴证权限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

三、《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意对鉴定人员资质进行虚假陈述,以掩盖其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事实。

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知晓“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的规定,故在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第十三项中有意将唐胜恩的执业资格证名称标识为“价格鉴证师”,而其提供的资质证表明其仅为“价格鉴证员”。同时,鉴定结论书所记录的资格证书编号与唐胜恩真实的编号也不一致,鉴定结论书记载证书编号为:0010735,而唐胜恩的真实编号为:510838。另一位“鉴证员”杨桦则根本无权在本次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四、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折旧因素,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

《鉴定结论书》记载价格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市场法”,即以被盗物品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予以估价的,估价过程中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对该问题辩护人已向本案鉴定人唐胜恩予以了核实。

据凤平厂负责人王凤兰的《询问笔录》(第32页第5行)记载所盗物品“都是以前老厂搬过来的旧货都生锈了”。可见该成品已露天堆放多年,并且已经生锈,使用价值已大为降低。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10项、第11项的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序进行折算。

即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库存多年的工业品也应当计算折旧率。关于锰铁已生锈的事实许胜志、舒万华的《询问笔录》也都有类似陈述。而本次价格评估中却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因此评估价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

五、《鉴定结论书》中关于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数据记录错误,无法采信。

价格鉴定结论的总价这一关键性数据,小写记录为:55460元,大写则为: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大写金额更为严肃和不容易出错,同时考虑到刑事诉讼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基本原则,本案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更应当以大写的“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书记载的物品明细存在错误,价格鉴定结论不可信。

《鉴定结论书》在被盗物品明细第13项的记载中记载“锰钢侧板压块部件,200KG/件,1660元”,而辩护人找遍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均未找到200KG/件的物品,该物品从何而来,又何以作为被盗财产进行估价的?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记入本次被盗物品明显有违常理。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是由“何哥”一人将被盗物品从铁栏杆里传出来的,何哥并不是举证冠军,他不可能将200公斤重的物品从厂内搬出,并且是从铁栏杆的缝隙里递出来的,同时不造成铁栏杆的损坏。很明显该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盗窃所得。鉴定结论明显是将此前已存放于“废品收购站”的其他物品计入了被盗物品,整个鉴定结论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础。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鉴定结论存在以上六点严重违法和错误之处,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恳请贵对本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杜正武

20xx年4月30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5】

刑事格式文书十四存根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四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的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中关于********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上诉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做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xx)精鉴字第465号)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鉴定的正属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而该单位并非医院,也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2、形式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而本鉴定意见书中,仅有鉴定人员签字,无盖章。

3、检材不够充分,本案鉴定的基础材料仅是案卷材料及********本人的表现,并未取得********的有关病历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据不充分。

4、鉴定过程不够科学,鉴定单位仅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鉴定,未借助任何仪器进行检查分析,鉴定过程不够科学。况且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表现不代表案发时的表现,

5、鉴定依据不足,《中国精神障碍分害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数百种精神病症状,而鉴定单位仅凭观察即排除********有其中任何一种症状的情况,依据不足。

6、鉴定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要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本案中即********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法官判断的范畴,而非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鉴定结论超出法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7】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案____人委托人辩护人(代理人),认为关于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人)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签名)

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____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8】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国鹏,男,汉族,身份证号***615,住中牟县张庄镇张庄北街0618号。申请人系被害人张小刚指认的导致其左手受伤的直接致害人。申请人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1、申请对张小刚的受伤部位是否构成轻伤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申请对张小刚受伤部位是否为陈旧性骨折进行司法鉴定。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18日下午17时许,刘国鹏家人因琐事与邻居张小刚家人发生矛盾,张小刚之子张震手持铁锹跑进刘国鹏家里闹事,并当场致上前阻拦的杨娇妮左腿受伤。后刘国鹏听闻母亲呼救后下楼进行阻止。后张震、张小刚父子在刘家门外手持铁锹高声叫骂,并欲对刘国鹏父亲动手。刘国鹏见其母杨娇妮左腿受伤,其父又受威胁,因气愤不过而与张震、张小刚父子在门口打斗。后张小刚对前来进行处理的公安民警述称其在打斗中左手被刘国鹏打伤并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伤情鉴定。后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查明并作出了张小刚左手受伤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构成轻伤害结果的鉴定结论。

申请人刘国鹏对张小刚左手受伤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构成轻伤害结果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1、案发后申请人曾调取了张小刚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0在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病案。病案显示:张小刚《放射影像学诊断建议书》“影像所见”栏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见不规则线状低密度影,骨皮质不连续,左桡骨远端前缘骨皮质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诊断意见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部分主要诊断栏的诊断结果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

案发后,申请人曾经到省级医疗机构找有关专家咨询,据医学专家称,“骨折”是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中断;而“粉碎性骨折”属于完全性骨折,指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又称为t或y型骨折,所以“骨皮质不连续,左桡骨远端前缘骨皮质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明显不符合上述关于“粉碎性骨折”的定义。

据此,申请人认为张小刚“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并非粉碎性骨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手损伤构成轻伤的条件为“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性骨折”。据此,申请人认为张

小刚“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非粉碎性骨折,不符合国家《轻伤认定标准(试行)》关于构成轻伤的认定条件;

3、案发前,张小刚左手曾因故被他物致伤以至于长期缠绕绷带,该事实张庄北街的人都知晓。所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张小刚左手受伤处与新伤重叠在一起。这一点,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再者,根据国家《轻伤认定标准(试行)》及公安部关于伤情鉴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进行鉴定是否为陈旧伤”属于“伤情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张小刚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牟县公安局张庄镇派出所

申请人:刘国鹏

附:

1、张小刚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0在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病案;

2、申请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重新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9】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吴文娜,性别:女,年龄,民族:汉,籍贯____,文化程度________,职业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丈夫李东光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业经贵局受理,出具邑公(赵)鉴通字[2014]第0158号鉴定意见书。在本案中,郭晓虎因李东光的伤害行为遭受了人身损害。经武邑县公安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郭晓虎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郭晓虎受伤后仅在医院治疗不足一周即病愈出院,且我方并没有收到相关机构的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郭晓虎所受的伤害不足以构成轻伤。

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属对鉴定不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特提出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郭晓虎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上申请,请予准许,为感!

此 致

武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吴文娜

2014年10月8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0】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X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7日晚19时许,申请人在XXX,被XXX用砖块故意砸伤耳部,致使申请人受伤,申请人报警后,如实向警察陈述案件经过。后被送往XX人民医院救治。出院后经XXXXXXXX鉴定为:XXX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均已构成轻微伤。

申请人不服鉴定结果,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上级公安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申请人X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公司工作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__________路公交车行至__________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__________医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医鉴定机构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本文来源:http://www.373939.com/shenqingziliao/21484.html